司法院院字第38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8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8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1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蓄婢既为法令所禁,对于所蓄婢女,自无监护或保佐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