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7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7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8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1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苏联籍人民在华经营商业,苟非为其国营商业,即不在民国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国民政府勒令停止之列,自可依无领事裁判权国人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