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7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7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7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0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工商同业公会执行委员(参看院字第二零七号解释)复被选为商会执监委员,查该两会并无系统关系,又无利害冲突,法条上既未定有限制明文,应认为可以兼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