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凡判处五等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案,因新刑法无易科罚金规定,不得适用旧刑律第四十四条易科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