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6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6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6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1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0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因奸杀害本夫,相奸者无论有无同谋,其犯奸部分未经本夫生前告诉,自不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