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5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6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6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0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00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67 条 ( 18.11.30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呈所称某甲占用乙、丙、丁共有岸地建筑碾坊,某甲并非土地相邻人,既与越界建筑者不同,即无不可拆毁之理,乙、丙、丁本于所有权之效力,在请求权未消灭前,自可请求除去其侵害,但得以赔偿损害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