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5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5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5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0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9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所谓公安局长,在京指警察厅长各警察署署长,在各省指省会公安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或县公安局局长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