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5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5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5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0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90 页

相关法条:劳资争议处理法 第 5 条 ( 19.03.17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按劳资争议处理法第五条规定,争议当事人于仲裁委员会之裁决送达后,五日内自得声明异议,查同法既无再予仲裁之规定,该声明异议人自得依法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