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9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9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0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6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5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仿造商标与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所谓伪造商标意义相同,来电所述之旧商标法,不能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