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9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9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9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6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4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旧商标法不能援用,新商标法又无处罚之规定,如有伪造商标等情,仍应依刑法各本条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