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5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3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律师代理人民所具意见书、声请书投递于行政官署者,即依人民投递呈文申请书之例贴用印花,若系投递于法院者,民事应查照司法印纸规则办理,非讼事件如在非讼事件征收费用暂行规则施行后,即依该规则办理,已贴用司法印纸者,即无庸再贴印花,刑事则不应收费,自无庸贴用印纸及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