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4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5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5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9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39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镇长兼任该镇消费合作社理事长,与该社业务员勾结假借该合作社名义套购花纱布管制局棉布渔利,如该镇消费合作社理事长并非由该镇长当然兼任,则系用其理事之职权机会或身份图利,并非利用镇长之职权机会或身份图利,实与非公务员兼任合作社理事假借合作社名义图利者无异,祗应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项之罪,不能成立惩治贪污条例第三条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七款之图利罪 (参照本院院字第二五九五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