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0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1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1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61 页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1、7 条 ( 26.01.0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考试法举行之考试,对于应考资格体格试验或检核经决定不及格者,此项决定自属行政处分,其处分违法或不当者,依诉愿法第一条之规定,应考人得提起诉愿,惟为诉愿决定时已属无法补救者,其诉愿为无实益,应不受理,依诉愿法第七条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