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5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3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国十六年七月二日北京赦令及因赦令而颁行之管束条例,均不能援用,惟各该省区在未隶属国民政府以前,所有各法院裁决管束及判决免诉案件已确定者,应认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