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8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8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8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1月2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4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盐专卖条例上所称之罚锾(已废止之盐专卖暂行条例亦同),系行政罚,军人如有违反之者,仍应依同条例第五十六条(盐专卖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由普通法院以裁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