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6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6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6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0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1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最高法院三十三年度上字第二七五号判决,以作战期内办理兵役人员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与惩治贪污条例第二条第七款之罪名相当,应依特种刑事案件之审判程序办理,在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未施行以前,普通法院尚无审判权,因而谕知不受理论断,自属妥洽。至本院院字第二二七四号第二二七八号第二二七九号解释,以此类案件应由普通法院适用妨害兵役治罪条例论处,系因已废止之惩治贪污暂行条例颁布在先,依后法优于前之原则而为指示,迨至惩治贪污条例颁行,揆诸上述原则,即应适用该条例,仍暂依军事审判程序办理,业经本院以院字第二五八一号公函明白解释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