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0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0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0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7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60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199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书状之记载或其他情事,可认当事人有提出消灭时效抗辩之意思者,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审判长固应向该当事人发问或晓谕,命其为提出与否之陈述,若无何种情事可认当事人有提出消灭时效抗辩之意思者,审判长不得援用同条项规定,为此发问或晓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