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0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0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0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7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5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战前发生之房屋租赁关系,在战时房屋租赁条例施行时尚存续者,自施行之日起适用同条例之规定 (参照本院字第二六七七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