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6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6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6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4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27 页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国民兵团后备队及区乡镇保队官兵,除在正式军校出身已予武职名义之长官外,皆不能视同军人,院字第二一四二号解释与此有异之部分,应予变更,业经本院院字第二六三五号指令解释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