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5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5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5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2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1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中央警官学校之入伍生,在受警察训练期间,无故不就职役过六日,徐该入伍生原具有警官、警长、警士等之资格或执行警察职役者外,不适用警察逃亡惩治条例第三绦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