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4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2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第一审判决之自诉案件,上诉审仍应依自诉程序办理,不能因原裁决书未列自诉人及由第二审检察官调送卷证,即变更其自诉程序,认该自诉人对于第二审判决无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