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3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0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不属解释范围外。

  (二)工会法第六条所谓同一区城,自系指市、县全区而言。

  (三)工会法系因修正工会组织条例而制定 (参照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百八十次常会决议案),则新法施行旧法当然废止。

  (四)工会法及人民团体设立程序案,业经先后公布施行,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第三次全体会议又议决训政时期民众训练方案,自应分别遵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