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6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6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6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2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44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89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女与乙男均未达民法第九百八十条所定结婚年龄,由双方法定代理人主持结婚者,如甲女以此为理由向乙男提起离婚之诉,应认为依同法第九百八十九条请求撤销结婚,惟双方如均已达结婚年龄,即应受同条但书之限制(参照院字第一七八三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