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2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0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公诉案件之告诉人虽非当事人,然如法院为证明事实起见认为有讯问之必要时,自得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之规定予以传唤 (参照院字第一一五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