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4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4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4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2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2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战时火柴专卖暂行条例、战时烟类专卖暂行条例、战时食糖专卖暂行条例、盐专卖暂行条例所定之没收,均为行政处分,应由行政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