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0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0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0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0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9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乡镇保长因办理兵役,收受要求期约贿赂,或管理壮丁诈取财物,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及第八条,已有处罚规定,虽在此作战期内,同时不免触犯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公务员对于主管或监督事务图利之罪名,然此乃法规竞合问题,不但依后法优于前法之原则,应适用颁行在后之妨害兵役治罪条例处断,并归普通法院审判,即参诸狭义法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限于办理兵役及管理壮丁之人员) 排斥广义法(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系就一般军人及一般公务员而为规定)之理论,亦应如此办理。本院院字第二二七四号解释,系斟酌上述关系而为分析之解答,正与院字第二二二四号解释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