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0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0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0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9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8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勛章条例第五条第八款所称中央或地方官史任职十年以上,不以在同一机关任职者为限,其在同一机关任职时期与在其他机关任职时期合并计算时,其所任各职,亦不以在同一主管机关管管辖下任同官等职务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