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6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6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6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7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4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律师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七条所称司法人员,依律师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之规定,不包含法院统计室统计员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