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2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9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劳资争议处理法第一条所谓之劳工,系指工人而言,若商店之店员系属商民,自不包括于该条文所谓劳工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