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1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1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1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4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04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4 条 ( 29.01.19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修正非常时期重庆市房屋租赁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称社会局之许可,仅为出租人终止契约之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之要件,并非命承租人返还房产之处分,自不适于执行,出租人基于终止契约之结果请求返还房屋时,如承租人不肯返还,仍须有强制执行法第四条所列之执行名义,始得声请法院为强制执行。

  (二)非常时期重庆市房屋租赁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七款不过规定出租人得强迫承租人退租之一种情事,并非认市政府得迳以命令强迫承租人退租,或强迫出租人出租,出租人强迫承租人退租,须有执行名义后,声请法院依强制执行法为之,因公租用房屋,仍须与出租人订有租赁契约。至航空委员会及中央海外部为设立招待所租用房屋,如其招待所系为公务而设者,自属因公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