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0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1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1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4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98 页法院办理民事执行实务参考手册(附录)第 9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141 条 ( 29.01.19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拍定人依民事诉讼执行规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并缴足价金后,其地位不因强制执行法施行及有停止执行之裁定而受影响,执行法院自不得停止权利移转证书之发给,惟拍定人所缴价金,执行法院如未交付债权人,应依停止执行之裁定停止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