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0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0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0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3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95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42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定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核与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前段之规定相当,法院受理此项案件,得因检察官之声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迳以命令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