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7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8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8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7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司法处刑事案件覆判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项前段规定,应由该管高等法院或分院覆判之案件,以未经上诉或撤回上诉或上诉不合法未经第二审为实体上之审判者为限,自系指该项案件曾经县司法处判决者而言,县司法处受理之自诉案件,依非常时期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各款,以裁定终结,未据当事人提起抗告,既与前开法条所定之情形不合,非常时期刑事诉讼补充条例内复无准用覆判程序之规定,自不在应行覆判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