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8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按告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在第三人未参加诉讼以前,不应列为当事人,如该第三人于更审中声明始终并未参加,自应迳为本诉讼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