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0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0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1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7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04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69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血亲之配偶之血亲,不在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条所定姻亲范围之内,甲之女乙嫁与丙为妻,甲与丙之父丁,自无姻亲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