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7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关于案件之土地管辖各有范围不相统属,高等法院土地管辖范围内地方法院之案件,如欲指定或移转于分院土地管辖范围内,地方法院或兼理司法之县政府管辖,依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应由最高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