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1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1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1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6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2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修正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第九条之帮助犯,虽应独立处罚,但其成立犯罪,仍以主犯成罪为要件,领照烟民购买私膏吸食,既不成立犯罪,则其帮助该烟民购食私膏,除有同条例第十六条犯罪之情形外,自亦不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