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0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字第20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6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孀妇再醮,法所允许,来函情形,不成立遗弃之罪。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