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6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孀妇再醮,法所允许,来函情形,不成立遗弃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