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6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代被绑之户向绑匪求说,与代绑匪向被绑之户通讯,情迹显然不同,自不得援用惩治绑匪条例第三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