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5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5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5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1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6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443 条 ( 24.02.01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94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移送民事庭后,追加原非当事人之人为当事人,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四条但书,及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三条前段规定,非经他造同意,不得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