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4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4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4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12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5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在游击区域替敌人探听私盐消息,替敌伪带路捉拿私盐,及同车为敌伪带路巡视者,应依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七、八两款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