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3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3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3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10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5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34、33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公务员侵占公务上所持有之物,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加重其刑 (参照院字第一九一一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