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2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6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移转或指定法院之管辖,不限于起诉以后,已于本年四月二十二日解释在案 (参照院字第六三号解释载司法公报第二十号) ,在起诉前果应指定或移转管辖,检察官自可依法声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