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2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2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2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9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45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41、42 条 ( 24.02.01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93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乡民捐建之积谷仓,未依民法规定为法人之登记者,何人得向侵蚀仓产之管理人起诉,应就事实上审认该仓之性质如何,方能断定,如系乡民之公同共有物,自非公同共有人全体,或其选定之人不得起诉,如系非法人之财团,则可依产生管理人之方法,选任特别代理人代表该团体起诉。

  (二)自诉案件,经法院审核纯属民事纠葛,其行为既在不罚之列,自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谕知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