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56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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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57号解释→ |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3月2日 |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84 页 | |
钨砂钢铁及其他可供主要军用物质之五金产业,尚难谓为军用工业,如依修正工会法第三条之规定,其工人组织工会,即不在该条但书限制之列。至在抗战期间,此项产业之工人,应否停止组织工会,不属于解释法令上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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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57号解释→ |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3月2日 |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84 页 | |
钨砂钢铁及其他可供主要军用物质之五金产业,尚难谓为军用工业,如依修正工会法第三条之规定,其工人组织工会,即不在该条但书限制之列。至在抗战期间,此项产业之工人,应否停止组织工会,不属于解释法令上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