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4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4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4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2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7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8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犯盗案二起,由子、丑两法院分别判决,虽甲曾对子法院判决在先之部分提起上诉,并于丑法院之判决确定后,始行撤回,但丑法院既系判决在后,依刑诉法第四八一条规定,应由丑法院检察官声请定其执行刑。至子、丑两法院各就检察官之声请,为执行刑之裁定,按诸前开说明,子法院之裁定,当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