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3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3 页 | |
查来函所称应以乙、丑两说为是,惟抗告并无明文限制,自不适用民事诉讼律第五六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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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3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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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来函所称应以乙、丑两说为是,惟抗告并无明文限制,自不适用民事诉讼律第五六六条第一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