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2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5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刑事讼诉讼法第八条系列举规定,不合该各款规定之案件,初级法院无第一审管辖权,违反禁烟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者,第一审应归地方法院管辖。   (二)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所谓施用足以致死或重伤之方法,指其方法足以致人于死或重伤者而言,非专以犯罪人所持之物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