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7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7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7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7年9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13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2 条 ( 22.1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业经任用之人员,事后虽经主管长官因铨叙机关查明证明资格之文件系属虚朦,将其撤职,但移付惩戒时,既仍用公务员之名称,无论其任职前之虚伪朦混,是否即系构成惩戒之原因,惩戒机关,要不得谓非公务员,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