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6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6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6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7年8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02 页

相关法条:破产法 第 65 条 ( 26.05.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已有执行名义之债权,不在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五款所定限制之列,故虽逾申报期限,仍得就破产财团而受清偿。(参照院字第一六七三号解释)。